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6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徐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16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统一公告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市区(含铜山、贾汪)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16元/平方米,二等12元/平方米,三等8元/平方米,四等5元/平方米,五等1.5元/平方米。
(二)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10元/平方米,二等6元/平方米,三等4元/平方米,四等0.9元/平方米。
(三)丰县、沛县、睢宁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6元/平方米,二等4元/平方米,三等0.6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秉承兼顾相邻地块级次、便于征管的原则,市区(含铜山、贾汪)、各县(市)境内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见附件。
三、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