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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6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徐州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投资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促进优质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

  第四条 创投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创投基金运作需求按比例(财政出资中市本级出资1600万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出资1300万元,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各出资900万元,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各出资500万元)分期认缴。政府财政出资占基金总规模的60%,基金管理人出资占基金总规模的40%。创投基金存续期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委托徐州市国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同级国有投资公司代表各地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创投基金出资。国盛公司和各地国有投资公司为创投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第六条 国盛公司及各地国有投资公司主要职责:

  (一)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签订创投基金合伙协议,促进政策目标实现;

  (二)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将财政出资资金及时拨付到创投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第二章 决策与管理

  第七条 创投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投资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成立创投基金管理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投基金管委会),行使基金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市政府负责。创投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一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创投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创投基金发展规划,统筹指导政策实施;

  (二)审定基金投资方案;

  (三)制定支持基金发展相关政策;

  (四)审议批准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创投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徐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担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创投基金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创投基金专家顾问库;

  (二)组织召开创投基金管委会会议、创投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负责创投基金投资方案的评审、上报等工作,做好创投基金绩效考核、监督管理;

  (三)承办创投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创投基金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召集特别会议。创投基金管委会决策必须经全体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实行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制度。由评审委员会对创投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行业专家不低于50%,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拟投资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后,提请创投基金管委会决策,确保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 创投基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创投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为创投基金管委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创投基金实行委托管理。由创投基金管委会优选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其负责创投基金的运营,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创投基金的分配方式、业绩报酬等标准。基金管理人为创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所有投资收益皆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公司;

  2.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公司;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且基金管理人已经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三)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符合创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创投基金管理人负责创投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创投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创投基金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代表创投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创投基金管委会,并根据创投基金管委会的退出决策,负责实施股权退出的具体工作;

  (五)向被投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人员,相关人员不干预被投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但有权查阅档案文件,监督企业按照其《企业章程》、相关协议进行运作;

  (六)考核评价创投基金投资企业运行情况,定期向创投基金管委会报告创投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承办创投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五条 创投基金投资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后投资到项目、企业的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对象。主要投资于我市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按年度统计投资我市区域内的企业总投资额度及企业个数比例不低于60%,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一般不超过被投企业投后估值的20%;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二)投资额度。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形成的股权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创投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创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直接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指南,向创投基金管理人提交商业计划书;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对经初步筛选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专家对企业商业计划书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

  (四)最终决策。创投基金管委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实际情况形成最终决策意见。

  第四章 创投基金的退出

  第十七条 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财政资金股权优先,退出价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创投基金有关要求确定。

  第五章 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创投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视资金需求分期出资。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持创投基金管委会核准的方案向市财政局、国盛公司申请拨付财政出资资金,市财政局、国盛公司应根据创投基金管委会核准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出资资金从共管账户拨付至创投基金托管账户。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通知,通过各地国资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创投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要先于财政资金将资金拨付至创投基金托管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需委托具有丰富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创投基金托管银行,开设创投基金专户,负责创投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托管银行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创投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创投基金运行安全,加强对所投资的企业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对创投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创投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创投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创投基金管理人适用于《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徐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文件中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政策。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创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向创投基金管委会报告创投基金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对创投基金管委会负责,接受创投基金管委会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向创投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接受创投基金管委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科技计划和人才计划项目。基金管理人定期提供创业辅导培训,分享创业投资经验,交流创业投资案例,推进创业投资合作,实现政府、创投机构、企业的良性互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创投基金整体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 管理委员会对创投基金政府出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中如发现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容错机制

  第三十条 容错是指对相关机构在推进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凡是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基金管委会审查通过的投资,容许出现投资损失。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推进基金管理运作模式改革、设立方案制定和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创投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投资中,依法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评先评优及相关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投基金管委会授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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